

新華社南昌1月6日電(記者余賢紅)近日,南昌市民張南(化名)遇到一樁購房“糟心事”:購房合同里已有關于房屋逾期交付的明文規定,房地產開發企業卻要求,買受人領取違約金要再簽一份含有“霸王條款”的協議。
這位業主所買的泰禾“南昌院子”,位于南昌市新建區樂化鎮御湖路,一度號稱“城市院墅之尊”。據項目客戶經理介紹,泰禾“南昌院子”是由泰禾集團、世貿集團和南昌市政公用集團三家企業共同開發,共有2217套房,目前已售出1700多套。
↑1月5日,“三進式”售樓部。新華社記者 余賢紅 攝
張南介紹,按照合同約定,所購房屋原本應于2020年6月1日交付房屋,逾期60日之內,出賣人應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房價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;逾期超過60日,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,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,并按照年利率4.35%計算利息。
然而,由于多方面因素影響,時至今日企業仍未交付。記者實地探訪看到,與豪華裝修的“三進式”售樓部形成鮮明對比的是,偌大的項目現場只有少數工人在施工,有的只完成了主體架構,但外立面和覆土等工作尚未完成,有的主體架構還沒完成。
↑1月5日,項目實地圖。新華社記者 余賢紅 攝
在與企業交涉違約金賠付時,業主們卻遭遇了一系列“奇葩操作”?!懊髅髻彿亢贤镆延杏馄诮桓断嚓P規定,企業卻要求如果領取違約金,要再簽一份協議,而且有明顯的不合理條款?!倍辔粯I主對此表示不解。
一位業主提供的蓋有企業公章的協議第五條顯示,“本協議簽訂之日起,乙方確認并同意任何情況下均不以房屋逾期交付為由主張解除《商品房買賣合同》,同時乙方也不因此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權利主張?!?/p>
↑業主提供的新的協議圖。
北京市煒衡(南昌)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健分析認為,這一條是格式條款,由于不合理地增加了開發企業的權利,減損了業主的利益,意味著“企業想什么時候交房都可以”,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,這應屬于無效條款。
記者了解到,目前有部分業主簽署了這一協議,但更多的業主仍在堅持維權,不希望放棄自己的正當權益。一位業主感慨:“當時一進售樓部就看上了這里,原以為是大公司,買房更有保障,沒想到花了200多萬元,等來的卻是一地雞毛?!?/p>
針對業主的訴求,記者多次致電泰禾“南昌院子”項目陳姓負責人,對方或以公司外宣負責人出差為由不予回復,或拒接來電。截至6日20時,該公司對記者的采訪要求仍未予以答復。
南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,格式條款不能加重對方的責任,不能免除自己應當承擔的法律義務,目前已著手對此進行調查,一經查實存在“霸王條款”,將嚴格依法依規予以處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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